关于制定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经科局、社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甘教财〔2021〕15号)、《兰州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兰教发〔2021〕112号)等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不得营利。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二)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学生和家长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安排,自主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以及参加的内容和时间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
(三)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学校应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标准、服务内容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列入公示范围,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学校要定期公示本学期课后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收费标准、试行范围及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收费标准
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为按照课后服务成本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家长实际承担部分。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对收费标准予以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农村地区不高于1.5元/课时·生。主城四区指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远郊县区指红古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
(二)试行范围及时间
以上标准试行范围为市属和市辖三县五区各公办中小学校;省属及企、事业单位隶属公办学校可参照执行。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三、课后服务时间
学校每周5天均开展课后服务,结束时间要与本区域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每天下午课后服务时间统一为:小学两课时、初中一课时,下午离校时间不晚于18: 00。
有需求的初中学校可探索开设晚自习,原则上不超过两课时,离校时间不晚于20: 30。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程序。课后服务费原则上以学期为计费周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清退。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以减收或免收课后服务费。
(二)严格明确服务费开支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费为服务性收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课后服务工作。
(三)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各级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防止学校擅自提高标准、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收费与服务不匹配等不规范和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