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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
1.新泰籍(籍贯或原户籍为新泰)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2.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在新泰长期工作、生活且具有新泰常住户口的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以上公务员指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指专业技术人员和七级及以下职员;事业单位不含经费自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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