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招生工作意见暂未公布。
周村区2021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招生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本着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的原则,组织2021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我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按照“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组织已达到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1.小学段: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2.初中段:2021年小学毕业生。
根据省市学籍管理规定,不符合入学年龄要求的儿童无法注册学籍,各招生学校一律不得招收达不到入学规定年龄的儿童入学。
(二)报到方式
1.在城区小学、幼儿园信息审核通过的学生,持信息审核时提交的材料到划定的服务学校报到入学。
2.在集中报名点信息审核通过的学生,按照区教育和体育局公布的调剂入学名单,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3.农村学校根据信息审核情况,组织学生报到入学。
4.信息审核未通过和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学生,于8月20日—26日(工作日)到周村区市民之家450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信息,区教育和体育局将根据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5.凡因病或其他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由家长写出申请,报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
(三)携带材料
学生或家长须携带信息审核时提交的材料,于7月28—29日到相关学校报到。
1.城区户籍学生
(1)户口本。
(2)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其他情况
①拆迁户需提供与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关的拆迁协议。
②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租住公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公租房证。
③使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入学的(学生户籍须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在周村城区没有房产),需提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材料。
(4)儿童预防接种证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是指具有王村镇、南郊镇、城北路街道、北郊镇以及文昌湖区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周村城区务工且居住的学生。
(1)户口本。
(2)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在周村城区无房产的,需提供学生父母在周村城区的现住址和以下材料: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务工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截止到8月31日)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截止到8月31日)
(4)儿童预防接种证
(5)农村进城务工材料不满一年的,于8月20日—26日(工作日)到周村区市民之家450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信息,区教育和体育局将根据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非周村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1)户口本
(2)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在城区无房产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务工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截止到8月31日)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城区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截止到8月31日)。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一年以上的城区居住证(截止到8月31日)。
(4)儿童预防接种证。
(5)外来务工材料不满一年的,于8月20日—26日(工作日)到周村区市民之家450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登记信息,区教育和体育局将根据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到相关学校报到入学。
(四)特教招生
区特教中心要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总体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各学校要积极落实融合教育理念,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镇(街道)学区要加强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组织管理,建好残疾儿童档案表,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入学接受教育。
(五)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根据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入学报名时,各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要及时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为学生入学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19〕32号)要求,切实做好片区内适龄儿童的控辍保学工作,摸清片区内适龄儿童底数,组织好新生入学报到工作,对于逾期未报到的适龄儿童,要及时联系,了解原因。严格规范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做到建档及时、信息准确、流程规范。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做到“一生一籍,人籍一致,籍随人走”。
(六)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于7月30日前组织招生。各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淄博市2021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淄教基字〔2021〕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电脑派位办法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要求家长提供任何信息。随机派位招生工作须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不得接收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无小学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初中学籍。各民办学校要积极主动向家长宣传我市中考招生政策。
四、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学校要认真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子女、立功受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援藏干部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义务教育入学教育优待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博人才金政37条)》的有关规定。
(二)各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2号)的相关要求,不准扩大班额。小学班级学生数不超过45人,初中班级学生数不超过50人。
(三)任何招生学校不得拒收被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和调剂安排的农村进城、外来务工和招商引资等人员子女入学。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各镇(街道)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镇(街道)学区统筹安排。
(四)报到期间,因学生及家人外出未归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材料到学区内服务学校审核报到,学校不得拒收。因要求择校等不合理原因而导致不按期报到的学生,按调剂学生处理。
(五)鉴于周村城区部分路、街、巷居民生活区更名、拆迁等情况,各招生学校要组织人员进一步熟悉学区内路、街、巷名称的变更情况,严格审验户籍与房产材料。
(六)城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学区招收适龄学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的学生入学,不得擅自招收学区外的学生入学。对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招收的择校生、农村进城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予以注册学籍,对违反招生政策及收取择校费等费用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东街以东,青年路以南,丝绸路以西,新建路以北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新建路小学或中和街小学就读。
(八)具有南郊镇八里小学学区村居户籍的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南郊中学或周村区实验中学初中部就读。
(九)具有爱国村户籍,现居住于铁路以南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周村一中或周村区实验中学初中部就读。
(十)具有城区户籍或已划入城区学校就读的村居户籍,现居住于西马村金马生活区、旺龙花园生活区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周村二中或周村三中就读。
(十一)具有灯塔村、西塘村户籍,现居住于电厂路以北,东门路以西片区内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北门里小学或东门路小学就读。
(十二)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到东门路小学就读。
(十三)各学校一律不准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课测试选拔学生,不得提前组织报名。
(十四)必须实行平行分班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均衡教师资源配置,严格禁止学生选班择班,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十五)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规范招生行为,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
(十六)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将在新生入学后另行组织。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教育和体育局成立由安伟同志任组长,刘明军、张闽涛同志任副组长,基础教育科、学前教育科、工会、计财审计科、组织人事科等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校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招生工作校长负责制,加强招生管理。
中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均衡优质特色发展、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大局出发,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争取广大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各单位要在区教育和体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圆满完成今年中小学招生任务。
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区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7875109 787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