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小升初政策
招生对象
初中一年级: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一)入学办法
按照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分为海口市城区户籍,海口市乡镇户籍,非海口市户籍和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等四类。
1.海口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海口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居住未满2年的,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海口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2.海口市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海口市城区工作,且在本市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1)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海口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或回户籍地镇村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3)务工社保材料。
3.非海口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海口市实际居住并持有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证》,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本市工作,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1)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海口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城区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及随迁子女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证》(从2020年8月向前推算);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4)务工社保材料。
4.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参照海口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执行。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
(2)适龄儿童少年在海口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办法
1.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海口市域范围内招生。
2.招生原则。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应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3.录取方式.
民办小学招生按照政策性直招和志愿摇号派位录取。
民办初中招生按照政策性直招、对口直升和志愿摇号派位录取。
(1)政策性直招。民办学校直接录取,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国家和省、市教育优待相关政策的各类教育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等)。第二类是民办学校(集团)教职员工适龄子女。
(2)对口直升。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小学阶段在该民办学校毕业,可申请对口直升初中。申请对口直升人数超过该校初中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3)志愿摇号派位录取。民办学校在政策性直招和对口直升录取后,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根据报名志愿进行派位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剩余计划时,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4.资格审核
(1)申请政策性直招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复印件由学校收存备查。材料要求如下: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等须提供单位证明。
高层次人才子女须提供海南省人才发展局认定的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民办学校(集团)教职员工适龄子女由学校登记造册。学校应提供教职员工社保证明。
(2)申请对口直升本校初中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监护人须签字),由学校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