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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石狮读小学的条件最新消息 外地人在石狮读小学的条件最新消息要求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8 01:08:42
The Beginning

  石狮市教育局2019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2020年暂未出来,或将2020年6-7月出,请及时最新消息关注,居住证为上小学的必要条件,需居住登记六个月后方可办理,居住证登记可网上进行。

  招生办法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一)第一批次招生对象

  2.部队军人、消防队员子女和烈士子女。

  报名时应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军人、消防队员相关证明材料;(3)儿童《预防接种证》。

  3.石狮市以上(含石狮市)优秀人才子女。

  报名时应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优秀人才工作证;(3)儿童《预防接种证》。

  另:入选国家人才(科技)计划人才、省级人才计划人才、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石狮市优秀人才和获得泉州市级以上荣誉人才的子女,可按相关人才政策规定,申请选择在我市公办学校就读。报名时应提交相关人才证书或人才认定文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儿童《预防接种证明》。

  4.审核确定的新市民、民办高校及新闻行业人才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对象。

  报名时应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石狮市新民子女积分入学申请表》;(3)积分入学准入卡;(4)儿童《预防接种证》。

  5. 户籍不在服务区内,但符合闽教综〔2009〕16号文件规定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地工作、在服务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可向居住地服务区的学校申请就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我市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符合入学条件的证明;(4)(5)儿童《预防接种证》;(6)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二)第二批次招生对象

  1.户籍不在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父母在学校服务区内购房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

  同一套房产六年内只允许1名适龄儿童在片区小学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1个的家庭除外)。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房产证(产权人应与所提供的户口簿姓名一致);(3)儿童《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2.户籍在我市跨片区暂住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属人户分离(人在户不在)且不属于流动人口,无法申领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儿童《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3.父母为我市户籍,子女为港、澳、台、华侨和外籍户籍的适龄儿童。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儿童《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三)第三批次招生对象

  石狮市规模以上企业常住员工子女。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1)企业单位介绍信;(2)持有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居住证(签发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前,不包含3月1日,且在有效期内);(3)务工合同;(4)工资证明;(5)儿童《预防接种证》;(6)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四)第四批次招生对象

  1.无房产新入户籍的子女。

  报名时应携带下列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父母及儿童户籍证明;(2)居住证明;(3)儿童《预防接种证》;(4)填写《石狮市小学入学申请表》。

  2.非规模以上企业来石务工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子女。

  在石狮市取得半年以上居住证(签发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前,不包含3月1日,且在有效期内),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来石务工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适龄子女。符合条件的此类学生可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申请登记,根据学位空缺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办理报名手续。登记和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户口簿;(2)居住证;(3)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其父母在合法企业务工,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父母取得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仍在片区内经商);(4)儿童《预防接种证》。

  明确居住证的持有时间。根据《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市政府批转的《石狮市2018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狮政综〔2018〕59号)的政策预告“自2019年起,来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将以监护人持有我市《居住证》半年以上(含半年)、父(母)就业证明(提供《劳动合同书》及工资条证明,或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为必要条件”,明确来石务工人员必须持有2019年3月1日前签发(不包含3月1日)的《居住证》,其随迁子女方可申请入学。监护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凡有涉嫌造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子女在我市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办。也就是说2020年上小学的孩子,其家长居住证的签发日期就要是2020年3月1日前。

  (六)实际入住、实际居住的认定。实际入住、实际居住是指已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消费清单,入户调查属实。毛坯房按非实际入住、非实际居住认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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