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账核支。
⑴县财政增加核拨的每生每年30元课后服务专用经费由教育局统筹,用于学校支付开展校内课后托管服务的水电费用、小额易耗品费用、设施设备建设维修费用等,补助农村小规模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不足。
⑵向家长收取的服务费用于支付参与课后服务人员劳务费和购买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校方责任保险。如果有开展午餐、晚餐服务的,午餐、晚餐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学生家长出资另行结算。各学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应真实准确,要根据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支付,不得变相用于发放教师福利,并定期公示。
2.合理取酬。
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合理酬劳机制:
⑴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原则上初中、小学、幼儿园均按每45名学生配置1名教师(农村小规模学校或余数不足45人按45人计算),学校适当安排行政值班人员和后勤人员。
⑵学校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的规定,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对完成规定教学和管理任务后额外承担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教职工发放劳务费。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⑶劳务费标准。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周一至周五学习日每节课不超过50元,周末及寒暑假每节课不超过80元。
⑷学校应对每期或每学期每位参与实施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组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方可按标准发放劳务费,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核减发放,以保证课后服务工作长期有序有效开展。
⑸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校可在此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个类别的标准。同时,计算劳务费时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累计核定。
⑹各学校应将校内课后托管服务实施方案(含考评细则)、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考评结果和劳务费发放具体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并作为向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