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报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二、认定对象和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市申请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我市的人员;
2.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4.驻泉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三、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依据来源:泉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