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试行)
一、收费主体及科目
本文件适用主体为咸宁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科目内容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元/课时.人次) | ||
10人以下 | 10-35人 | 35人以上 | |
全市 | 33 | 28 | 23 |
标准课时为 45 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课时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三、收费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销售休息日、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2.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并与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
3.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 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 20 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收费模式。
4.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5.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下同),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6.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