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校外培训机构线下授课的通知
一、严格时间安排
从3月1日起,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培训活动,资质不全的要坚决关停取缔,资质齐全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限周一至周五,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不得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落实防控措施
各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持做好人员管理、健康监测、物资储备和消杀通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落实“个人是健康第一责任人”,做好自我防护。
(一)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各培训机构要储备满足一个月以上使用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包括消毒设备、消毒用品、口罩、手套、非接触式温度计、洗手液等。对于消毒用品、口罩、洗手液等消耗品要及时补充。同时,校外培训机构要设置隔离空间,对出现发热等紧急情况的学员、教职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
(二)严格落实“场所码”政策。各培训机构复课前必须按规定申请“场所码”并张贴在显著位置,安排专人提醒、指导、查验进入机构的人员(包括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场所码”,为“黄色”或“红色”的要第一时间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三)精准摸排信息。各培训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人员信息排查工作,精准掌握师生及学生家长出行、体温、健康、接触等状况。涉疫地区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培训机构;市域外人员进入培训机构一律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同时持健康码、行程码才能进入。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护要求。一是培训机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每周一次核酸检测的要求;二是严格学员健康审查,所有学员进入培训机构必须测温、亮码、戴口罩;三是要认真开展教学环境日常消杀工作,做到消杀安全有效、记录齐全;四是要告知师生员工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聚集,减少出行安排,规范佩戴口罩,如有发热、咳嗽、咽痛、腹泻等症状,要第一时间到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医,就医途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立即报告属地有关部门。
(五)严格控制培训规模。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培训课程,适量减少课时,减少培训频次和人次,实施网格化小单元管理,严格按照“一人一桌,学生前后左右保持 1 米间距”要求控制教室人数;二是不举办大型讲座、培训等群体性活动,一般聚集性活动尽量压缩人员规模,缩短活动时间,培训人员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三、规范培训行为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双减”文件要求,做到诚实守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培训行为。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明确培训内容、收费标准、退费条款;严格执行广告宣传规定,不得有违规宣传,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必须按照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印发的《关于核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 2022 〕 1 号),按每课时、每人次收费。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为35元,10至35人为29元,35人以上为23元;县域(含孟津区、偃师区)收费标准为:10人以下为27元,10至35人为22元,35人以上为17元。标准课时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课时收费标准上浮浮动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未按以上标准收费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设立举报电话,加大督查力度,组织明察暗访,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督导检查,根据省、市疫情防控形势,动态指导培训机构调整防控措施,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暂停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管,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中央双减文件要求,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准复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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