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激发流动人口在全面建设平安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优化人口结构,强化权益保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保障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政策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已在台州湾新区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积分申请,纳入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范围,流动人口迁入台州湾新区户籍后,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三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一票否决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指标包括个人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居住得分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投资纳税四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被处罚、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戒毒、过失犯罪、社区服刑六项违法犯罪内容,一票否决包括参加邪教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将流动人口享受的待遇与所得积分挂钩。积分排名时,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基本分的高低进行排名;基本分相同的,根据申请人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第五条 流动人口依照积分制管理办法,享有未成年人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申请配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租赁房屋补贴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第七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的咨询、申请。
第八条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参加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积分项进行真实核查,具体职责如下: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各级人大代表身份的核查;负责对各级政协委员身份的核查;负责对党代表身份的核查;负责对加入民主党派组织的核查;
党工委政法委:负责对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核查;
社会发展局:负责学历证明的核查;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参保情况的核查;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献血等情况核查;负责对捐款、捐献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干细胞采样等情况核查;
经济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明专利等证书、合同的核查;
台州湾新区公安分局:负责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核查;
椒江区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核查;
税务分局:负责申请人缴纳国家、地方税收情况的核查;
自规分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营业执照的核查;
街道流管所:负责对居住证、居住年限、参加台州湾新区流管中心(所)组织志愿活动等方面的核查;个人提供的投资纳税证明,由证明出具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志愿服务证明,由活动组织机构核查;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台州湾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第九条 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建设局根据实施意见,提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源、公租房(含住房租赁补贴),为流动人口积分享受特定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向办理居住证所属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于纳入积分制管理范围的申请人,当场发放《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指导申请人填写表格。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积分受理窗口。
(一)提交材料。
1.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
2.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以学历证书为准,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历证书以学信网电子档案为准;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民主党派,提供代表(委员)证;
4.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的提供相关的纸质证书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
5.参加社保的,提供社保部门证明;
6.有科技立项、成果获奖、专利授权的,提供相关的文件、合同、证明、证书等;
7.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采样的,提供献血、捐献证书或采样证明;
8.参加本区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组织机构证明;
9.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0.户籍地卫计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11.个人投资的,提供相关证明(注册资本认缴制政策实施前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认缴制政策实施后提供注册资金审计报告或其它有效证明);
12.区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申请人根据《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备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将个人相关信息及时输入流动人口积分申请系统。同时,建立申请人的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对于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受理后,交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初审,完成部分评分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登记受理流动人口申请积分相关材料,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完毕后,通过积分系统递交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资料进行核查,15 个工作日各相关材料初审、核查完毕后汇总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五条 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审核评分完成后,15 个工作日内在流动人口积分制系统,统计结果,再由短信的方式通知流动人口核对后的本人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可在网站公示期5个工作日进行复议,经审核属实的,重新发布公示期结果,不再接受复议。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向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已提交的材料可不再提供。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积分值。
第十七条 积分有效期为申请当年使用,超过期限申请待遇的,需要向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积分复核时,之前已提交的材料如无变化可不再提交。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分别对材料进行复核,提交相关单位核查有无扣分事项。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在参与积分制管理后,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变动的,应主动到现居住所在地的积分受理窗口办理手续。
第四章 入学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为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仅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适龄儿童少年),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范围。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子女有符合入学需要的,应在当年的 5月 1 日前提出积分申请。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采用居住地街道接纳为主的办法,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由街道中心校负责,中心校可根据实际居住地就近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小学入学。
第二十三条 各校报名时间以教育局每年发布的招生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向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的,要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本人积分证明;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原件及复印件;
5.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可由父母一方选择所在街道进行申请,如果出现父母双方在不同街道同时申请积分,则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流动儿童因父母双亡或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积分配租管理视本区当年度有无公共租赁住房资源而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前提下,积分值累计达到前十名,且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
1.在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 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台州湾新区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二十八条 在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前提下,积分值累计达到前十名,且同时符合以下 4 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1.在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满 3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年以上;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第二十九条 积分排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如实填写《台州湾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材料包括:
1.本人积分短信;
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
3.婚育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查询证明;
7.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和土地登记证明;
8.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和承诺书;
9.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台州湾新区建设局按房源数量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人员以及入围人员的选房顺序;未入围的申请人按选房顺序进入轮候;申请人有关条件变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其选房顺序作废;入围者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应当在 30 日内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的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房源、申请时间等。若本区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另行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房租补贴的,家庭成员积分不能累加,只取申请人一人积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管理等详见《台州湾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防范处理邪教办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减分、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第三十五条 积分值公示及入学、配租管理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提供依据证明向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反映。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转交相关机构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学、配租资格的,取消其资格,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核查评分。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其他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出,由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请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责令予以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浙江省、台州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符合本区人才引进政策的,入学、配租不受本规定条件限制。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由台州湾新区党工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湾新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