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1.入学年龄
为切实保障学龄儿童的身心健康,小学一年级新生必须严格控制在2014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
2. 户籍迁移
各校施教区新生户籍迁移时间截止到报名之日。
3.免试入学
各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种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公民同招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各校要妥善安排,不得歧视;无法随班就读的,要动员其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电话:0571-63461643,13868161355)、适龄的听障儿童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电话:89139502),适龄的智障儿童到武义县培智学校或者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电话:87928225、89139502)。
二、报名和录取
(一)报名对象及录取原则
1.城区公办学校
第一类:户籍在城区四所小学、两所初中学校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二类:户籍不在城区学校施教区范围但家庭在城区拥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各城区学校严格按以上分类顺序录取,前一类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再录取后一类,同类条件时间长者优先。申请学校学位已满不能被录取的二类生调剂到学额有空余学校。
2.农村公办学校
农村公办学校录取本施教区户籍生后,学额有空余,根据实际情况录取本县籍随父母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尽最大可能接受新居民子女的入学申请,并按积分高低顺序录取,学额已满的按家长意愿调剂到邻近农村公办学校。
3.民办学校
申请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派位时,摇定计划数后预摇10个名额。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在预摇新生中按序一次性替补。民办学校不得拒绝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未被录取的按原生源类别向公办学校报名,录取时与未报名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
各类被录取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报名办法
1.符合各类学校报名条件的本县籍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监护人)通过“浙里办”的“武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平台向对应学校申请报名。
2.外县籍新居民子女,由父母(或监护人)于7月15日之前先向“武义县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平台申请积分;积分审核公示完成后通过“浙里办”的“武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平台向居住地或邻近公办学校申请报名。
3. 其他说明:(1)报名过程中涉及的户籍、家庭房产、父母婚姻状况、新居民积分等信息均与大数据对接,实时调取,无需家长出具相关材料;若户籍、房产无法实时匹配,需拍照上传相关材料,由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进行审核。(2)报名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电话咨询相关学校。
(三)报名、录取时间安排
1.城区学校
报名时间:(1)双语学校 6月19-20日
(2)城区公办学校 6月19- 24日
录取时间:(1)双语学校(电脑派位) 6月22日
(2)城区公办学校第一类 6月29日
(3)城区公办学校第二类 6月30日
2.农村公办学校
(1)本县籍适龄儿童少年
报名时间:6月19-21日(学区内);6月23-24日(学区外)
录取时间:6月30日
(2)外县户籍新居民子女
报名时间:8月16—20日
录取时间:8月 22日
各校认真组织审核、录取,及时公示录取名单,并将录取信息反馈家长。
3.其他民办学校
报名及录取时间:6月19日至开学前。
(四)政策照顾对象的入学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给予优待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援鄂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于报名前向县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入读。
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企业人才子女遵照《武义县新居民(县外户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人才(须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子女入学,按《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武政发〔2016〕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确保招生平稳有序
1.切实加强领导。县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业务指导组(招生办)和监督检查组(审监科),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监督招生按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依规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解决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
2.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制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把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在校园网或学校公示栏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公布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咨询。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提交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查备案。
3.加强材料审核。在报名、录取中,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核报名对象的相关资料,及时发现、剔除虚假的资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拟进城区学校就读的对象取消其到城区学校就读资格;新居民则取消其子女在武义公办学校就读资格。涉及伪证并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
4.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5.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应严格执行经县政府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行为考核挂钩。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迁移学籍档案。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大小班、快慢班,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初中学校要按“师资均衡、人数均衡、成绩均衡”的“三均衡”原则实行合理编班。班额超过规定人数的要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并报县招生委员会审定。
6.加强沟通与协调。各校要顾全大局,加强合作,多提供服务,不自行设置门槛,避免招生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和无序竞争。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拒之门外,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疏导,切实加以解决,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招生咨询电话:87648602(招生办);举报投诉电话:87645304(督导室)、87643497(审监科);上报材料电子信箱:171576942 @qq.com,联系人:王碧丹,电话8764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