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象山流动人口积分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申请时间:
2020年度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受理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工作日)。
积分分值表:
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暂行)
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计分 | 审核、赋分单位 | |
计分项目 | 1 | 文化程度 | 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高职)学历设置分值计分,按最高学历计分。 | 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得50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得30分,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得10分,大专学历的得5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得分。 | 5-50 | 人力社保局 |
2 | 就业情况 | 与本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农林渔业的,按登记就业年限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限、承包农林渔业年限设置分值计分。 | 本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得1分,每满一年加0.2分。 | 1.2-X | 人力社保局 | |
农林业两亩以上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流转合同和村直接承包合同,期满一年得1分,期满5年(含5年)以上得2分,最高2分;渔业50亩以上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流转合同和村直接承包合同,期满二年得1分,期满5年(含5年)以上得2分,最高2分。 | 1-2 1-2 | 镇乡(街道) | ||||
在本县内登记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期每满一年得0.5分,最高5分。(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的不得加分)。 | 0.5-5 | 市场监管局 | ||||
3 | 职业技能 | 按专业技术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分值计分,按最高等级计分。 | 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得55、35、20、10分;取得高级技师、技师任职资格、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分别得35、20、10、5分。 | 10-55 5-35 | 人力社保局 | |
在本县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人才,按不同类型设置分值计分。 | 获市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5、10、5分,获市行业职能部门认定特殊称号的得10分;获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0、20、10分,获省行业职能部门认定特殊称号的得20分;获全国性计划内赛事前八名的得20分。 | 5-15 10 10-30 20 20 | 文体局 | |||
4 | 社会保险 | 按在本县缴纳社保年限设置分值计分。 | 一年及以上起计,参加县内社会保险且无中断(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得1分,每满一年加0.2分,最高3分。 | 1.2-3 | 人力社保局 | |
5 | 住房情况 | 按在本县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房屋、居住集体宿舍、居住合法租赁房屋,分别设置分值计分。 | 在本县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房屋得10分。 | 10 | 国土资源局 | |
在本县居住集体宿舍、合法租赁房屋的得1分。 | 1 | 住建局 | ||||
6 | 居住年限 | 按有效居住证持有年限设置分值计分。 | 取得居住证得1分,每满一年加0.2分,最高3分。 | 1.2-3 | 公安局 | |
7 | 年龄结构 | 按年龄区间设置分值计分,低于18周岁或高于45周岁不得分。 | 18—45周岁得1分。 | 1 | 公安局 | |
加分项 目 加分 项目 | 1 | 紧缺特殊 岗位 | 按在本县从事紧缺、特殊职业(工种)岗位,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符合县人力社保局每年调整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加3分。 | 3 | 人力社保局 |
2 | 投资纳税 | 按在本县设立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在本县内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本人的实收资本)每200万元加1分,最高5分;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资金数额(出资额)每50万元加0.5分,最高5分。其中合伙企业应是合伙协议载明的合伙者本人的实际出资额。 | 1-5 0.5-5 | 市场监管局 | |
2016年7月1日起在本县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以上得1分,每多缴1万加0.5分。 | 1-X | 财政局 | ||||
2016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缴纳税费总额在50万以上的得1分,每多缴10万加0.1分。 | 1-X | 国税局 | ||||
3 | 带动就业 | 按在本县创建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且缴纳社保,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在象山县内创建创业实体,且在其创业实体名下缴纳社保满一年得1分,最高10分;创业带动就业,每带动一人加0.2分(以社保缴纳为准)。 | 1-10 0.2-X | 人力社保局 | |
4 | 发明创造 | 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各级科技进步奖、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设置分值加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 第一发明人在本县获得有效发明专利授权一件得20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一件得5分;获得省、市、县科技进步奖或省、市、县科技项目一项分别得20、10、5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 20 5 5-20 | 科技局 | |
5 | 表彰奖励 | 通过合法评选的各级各类先进、行政奖励,或者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赛事并获得名次的,按不同类别和名次设置分值;相同性质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同性质的可累计加分。 | 获得镇乡(街道)及县级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分;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0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0分;获得省级党委、政府或国家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但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1)所获奖项需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不包括企业及行业协会;(2)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奖项可累计加分。 | 5-50 | 流管办 | |
获得省、市、县级“见义勇为”奖的分别得50、30、20分,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得80分。同一“见义勇为”行为,按最高级别称号计分;多次“见义勇为”行为,可累计加分。 | 20-X | 公安局 | ||||
6 | 参与公益 | 按注册成为本县各类志愿者和参加本县志愿服务时间设置分值加分。 | 按要求在“we志愿服务平台”注册成为本县各类志愿者得0.1分,志愿服务时长每10小时加0.5分。(仅限于县流管办、县公安局、团县委、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县献血办发起的活动) | 0.1-X | 团县委 | |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县参加无偿献血,登记成为或者已经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角膜的,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在本县内登记成为捐献造血干细胞或人体器官(角膜、遗体)的得1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或人体器官(角膜、遗体)的得50分。 | 1-50 | 红十字会 | |||
在本县内无偿献血每300毫升加2分,最高20分。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得80分;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的得50分;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的得30分。 | 2-20 0-80 | 献血办 | ||||
按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物数量设置分值加分。 | 累计捐赠资金或物资折价每1000元加1分,最高20分 | 1-20 | 民政局 | |||
赋分 项目 | 1 | 部门赋分 | 按协助、参与或完成有关部门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予设置分值赋分。 | 流动人员积极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有关部门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由该部门在赋分限额内,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流动人员,分值范围为0.1-1分。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流动人员无意见。赋分部门每人每年赋分额度不能超过1分。 | 0.1-1 | 赋分部门 |
2 | 镇(街道)赋分 | 按协助、参与或完成居住地镇(街道)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予设置分值赋分。 | 流动人员积极协助、参与或者完成所在镇乡(街道)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由该镇乡(街道)在赋分限额内,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流动人员,分值范围为0.1-1分。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流动人员无意见。各镇乡(街道)每人每年赋分额度不能超过1分。 | 0.1-1 | 居住地镇乡(街道) | |
3 | 村(社区)赋分 | 按居住地村(社区)制定的赋分办法所得分数,拆算成设置分值赋分。 | 通过各村(社区)申报评级,获得赋分权及赋分额度,由各村(社区)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流动人员。每人次分值范围为0.1-1分。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开公正,群众无意见。各村(社区)每人每年赋分额度不能超过1分。 | 0.1-1 | 居住地村(社区) | |
4 | 单位赋分 | 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赋分办法所得分数,拆算成设置分值赋分。 | 通过各企业申报评级,获得赋分权及赋分额度,由各企业按照自定的规则直接赋分给从业人员。每人次分值范围为0.1-1分。赋分过程和结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职工无意见。各单位每人每年赋分额度不能超过1分。 | 0.1-1 | 用人单位 | |
扣分 (冻结) 项目 | 1 | 违法犯罪 | 存在经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本人近3年内受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所得综合积分予以冻结,冻结期为5年;受行政罚款处罚的,所得积分予以冻结,冻结期为1年。 | 积分冻结 | 公安局 |
存在经行政执法部门核实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根据本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评定等级为C的,所得积分予以冻结,冻结期为1年;评定等级为D的,所得积分予以冻结,冻结期为3年。 | 积分冻结 | 财政局、国税局 | |||
近3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所得综合积分予以冻结,冻结期为1年;登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未按要求年报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黑名单的,长期冻结积分。但申请移出,经审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满1年后,解冻积分。 | 积分冻结 | 市场监管局 | ||||
2 | 违法生育 | 存在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存在经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长期冻结积分。 | 积分冻结 | 镇乡(街道) | |
存在经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所得积分予以冻结,冻结期为5年。 | 积分冻结 | 卫生计生局 | ||||
3 | 违法失信 | 存在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扣10分。 | 10 | 人行象山县支行 | |
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日期履行权利义务的,长期冻结积分。 | 积分冻结 | 人民法院 |
说明:在设置基础分值的基础上按年限或等级设定相应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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