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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规范心得体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8-22 10:52:25
The Beginning

  一、考试的功能与定位

  1. 正确认识考试功能。必要的考试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生学习情况、改进课堂教学、评价教学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严禁组织“幼升小”“小升初”等考试。

  2. 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各地各校要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功能特点,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质量监测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安排考试,防止出现考试次数过多、难度偏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等现象,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考试的命题与研究

  3. 切实提高命题质量。学校组织考试命题要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在命制试题时,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注重考核学生综合素养,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推进考试命题从知识评价转向素养评价。

  4. 加强考试命题研究。各地各校要加强命题研究和教师命题能力培训,把命题能力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课程政策、学科课程标准、学科教学内容、学生学习情况等方面的研究,把教育评价、教育测量、试题编制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教师命题培训的重点。在命题研究与培训方面,要加强学校之间的合作,发挥区域组织的优势,提升研究与培训质量。

  三、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5. 严格控制考试频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小学三至六年级、初中各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各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再安排一次期中考试。除初中毕业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6. 规范考试组织形式。除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外,各地不得以质量监测名义变相进行区域性统测统考,不得针对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跨校际的考试。各学校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不得把日常作业作为考试的补充形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行面向学生的考试。

  7. 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学校期末考试要在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后作出安排。初中毕业年级为适应学生毕业和升学需要,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坚决禁止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按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的结果与使用

  8. 正确使用考试结果。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4至5个等级。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考试结果不排名、不以任何方式公布,不得在各类家长群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对学生进行分班、分层、调整座位。

  9.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专门指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学校要加强对考试结果的整体分析,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召开学情分析会,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研判,根据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教学指导和培训。

  10. 科学全面评价学生。各地各校要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把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与其他方面的表现综合起来,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不得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方式,不得把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依据。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通过综合化的项目、任务的完成考核学生的表现。要创新评价工具手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五、考试的监管与保障

  11. 加强考试监管与督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监管制度,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等错误做法,要追查问责。

  12. 加强考试条件与保障。地方和学校要把考试研究、考试培训、考试实施所需的条件建设作为内涵发展投入的重要内容,在经费、人员等方面切实为提升考试管理质量提供保障。要加强正面宣传,转变学校、教师的考试观念,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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