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021年江苏省定向培养士官专业和招生地区分拨计划.doc
根据教育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21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21年江苏省招收定向培养士官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21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48所地方高校2021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江苏省生源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士官360人(含女士官15人)。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士官志愿填报安排在7月25日至26日预填报,7月27日至28日正式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28日17:00),其中,备注为水面舰艇合格的专业仅限体检结果为水面舰艇合格人员填报。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纳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组织实施,预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面试考察工作于7月24日前完成。
1.宣传报名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填写相应高校“定向培养士官”专业。有关单位和高校提前做好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考生于7月11日18时前,在“江苏征兵”微信公众号“我要当兵”端口上完成报名工作。
2.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
按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参动〔2010〕9号)有关要求,7月11日18时报名截止后,省征兵办将考生名单汇总下发至各设区市征兵办,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征兵办组织政治考核,政治考核结果于7月17日18时前汇总上报省征兵办,同步组织公示。7月18日至19日,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征兵办组织体格检查,按照义务兵征集条件标准执行,体检结果区分陆勤人员合格、水面舰艇人员合格、不合格,于7月20日18时前汇总上报省征兵办。
3.面试
7月22日至23日,由招收高校、招收部队会同省征兵办共同组织,面试地点统一安排在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面试分为若干组,每组3人以上,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对报考学生进行评价,面试结果填入《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并及时通报考生,不合格者说明原因。
4.志愿填报
通过政治考核、体格检查、面试的考生可在“定向培养士官”栏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25日至26日预填报,7月27日至28日正式填报,每名考生最多可填报40个定向培养士官院校专业组志愿,每个院校专业组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考生的体检结果须满足招生专业的体检要求,方可填报相关专业志愿。填报定向培养士官志愿的考生可同时填报普通类专科批次的院校专业组志愿,但不得兼报体育类、艺术类专科志愿。
5.录取
定向培养士官的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专科批次批量投档前进行,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省征兵办提供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按照招生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等要求投挡,由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士官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入伍实习由部队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1.教学管理
高校应当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应当本着专业对口和指导便利的原则指定教学指导机构,会同高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教学指导机构应加强培养跟踪,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导高校做好培养对象日常管理和军政训练。
2.淘汰
定向培养对象入学1个月内,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导高校组织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毕业
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撤销其档案中入伍材料,返回原高校。
五、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由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由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部队训练机构派出接兵人员,会同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士官统一接入部队。入伍时间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有关工作纳入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六、任命和待遇
招收的定向培养士官入伍实习结束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授予军衔,首次授予军衔的时间、等级及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批准入伍后至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