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及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虎丘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受理在苏州市区无自有产权住宅房屋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申请其未成年子女享受市区入学待遇时,一名子女只申请一所学校,排名时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积分。
第六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6月15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测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合理划定当年各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于6月15日前上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30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镇(街道)、学校对达到当年度本区(片区)积分入学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10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7月2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对于达到当年本区(片区)准入排名最低分值标准的申请人,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进行统筹调剂。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应当于7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第十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在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同一学段可不凭积分升入高一年级就读。上述对象中的小学毕业生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参加积分管理,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三条 归国华侨、外籍华人、现役军人子女及政府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章 入学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根据公布的开放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申请仅限一所学校,且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并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若居住地发生跨镇(街道)变化的(以居住证为准),应于5月30日前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手续,重新填写申请表。6月10日前,申请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十五条 申请子女就读小学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预防接种证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子女就读初中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2.居住证原件;3.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材料;4.子女学籍卡。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于7月20日前到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入学名单(包括统筹调剂)的流动人口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到准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积分入学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社会各界及流动人口对有关部门执行积分入学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的监察、新市民事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等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区及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