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
(1)高州户籍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非高州户籍、但在高州居住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5)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
2.学历证明
(1)申请人的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通过的,不用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核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进行学历认证。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以全日制师范生学历(2016年5月31日前入学的)申请认定与学段、所学专业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实习)”课程成绩证明(即《学籍表》上要有这三科合格成绩)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普通话等级证明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用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以上所提到的需提交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情况,申请人须在复印件的空白处签名并写上日期,原件在审核后当场退还给申请人。
4.体检合格证明(即高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为“合格”或“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体检表》)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到有关部门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认定机构,待省级机构盖章后,再通知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6.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请将证件照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相片粘贴页》(附件4)内,并填写好相关信息。特别提示:网报上传照片、《体检表》上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照片必须一致。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申请人要在复印件的空白处签名及写上日期,原件在审核后当场退回给申请人)。
8.参加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验证,无需提供原件。
9.《委托书》(仅限不能亲自到现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的申请人提供)
10.材料档案袋及粘贴封面
每名申请人的纸质材料需装入一个竖式牛皮纸文件袋内(文件袋需自行购买),并在文件袋的封面贴上《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附件5),提交的材料务必按档案袋封面的目录顺序排放。
11.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邮寄登记表》(附件6,仅限需邮寄送达《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申请人填写)
以下几种情况不受理申请和不接收材料:
(1)不在认定范围内的;(2)不符合认定条件的;(3)证件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若发现故意造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按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4)不按要求上传材料的(重点查看《承诺书》签名、整体清晰度和相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