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两个为主”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教〔2020〕2号)(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获得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简称“学位补贴”)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迁入东莞后学位补贴领取问题分类说明如下:
一、新获得学位补贴资格
户籍在积分制入学报名截止日期后至新学年秋季学位补贴申领日期开始前迁入东莞,并在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新学年开始,可领取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学位补贴,从下一学年9月1日起,不再享受学位补贴。
二、顺延领取学位补贴
(一)领取完本学年秋季学位补贴,户籍在秋季学位补贴申领日期开始后至同学年春季学位补贴申领日期前户籍迁入东莞,并在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领取完本学年春季学期学位补贴;从下一学年9月1日起,不再享受学位补贴。
(二)领取完上学期春季学位补贴
1.户籍在本学年9月1日及以后迁入东莞,并在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继续领取完本学年秋季和春季两学期学位补贴;从下一学年9月1日起,不再享受学位补贴。
2.户籍在本学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迁入东莞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本学年9月1日起,不再享受学位补贴。
三、以上情形的适龄儿童少年如中途转学到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或积分制入学申请镇街外民办学校,或转出外市学校就读,应按规定办理好转学手续。转学学期开学一个月后,自动撤销其学位补贴资格,不再享受学位补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18日止。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JYJ-2021- 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