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广东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粤府办〔2012〕137号)第三条 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
(一)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条件。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条件。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广东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广东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条件。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与广东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四)其他。
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自2014年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同意,可在广东省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订。必要时,可视实施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条件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