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入学政策
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委备案(设在基础教育科),户籍地对口学校要坚持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江北区户籍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凭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屋产权证等其他印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以下办法到对应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2.初中入学政策
江北区户籍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和划片、统筹安排”方式升入本区公办初中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1)江北区户籍、本区小学毕业生按照“三对口”或“划片”学校对口升入初中。初中学校按照区教委规定组织招生。
(2)江北区户籍、非本区小学毕业生,在原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需回本区就读初中的,由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委提交本区入学申请和有效、合法证明(户口、房屋产权证等其他印证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区教委根据就先就近原则和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要求,全区公办初中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
3.区内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江北区户籍适龄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按照政策入学,确因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发生变化,无法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需要在现居住地入学的(简称“区内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在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购买房屋地区(或租住房屋地区)的以下指定学校学位空余前提下,由学校审查后入学或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江北区外户籍学生入学政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为尽力满足江北区外户籍入学需求,2021年区教委指定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招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要条件)的江北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额满为止。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是江北区外户籍。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是离开户籍地在江北区合法从业或务工人员。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随迁江北区并实际在江北区暂时居住。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登记时需要向登记学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包括: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合法工作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社区证明等。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中途转入学生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统一平台核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学校在学位空余情况下,按照有关原则,由指定学校审核后录取符合条件学生,不得组织入学测试,与江北区户籍学生同等享受教育权益。
区外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属于以下情况的,指定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入学需求:
1.重庆市农村户籍。
2.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购买房屋2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3.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范围租房3年以上并实际居住。
4.能够提供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从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纳税证明、个体经营社区证明且年限长者。
5.其他能够证明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江北区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合法材料(表彰证书、行业或单位优秀员工、诚实守信经营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