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公办学校
1.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户籍地学生
凡小学毕业生户籍和学籍均在区内的,由其父母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2.参照“三对口”政策接收的户籍地学生
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需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4)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3.区内户籍区外学籍的学生
由公共服务局根据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学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其法定监护人应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统筹安排的对应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3)应届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统筹规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空余学位的普通中学在公共服务局确定的各校招生计划范围内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应届小学毕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