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含线上和线下)。
面向中小学以及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
》》》相关要求
(一)合同使用
合同文本的合理使用可以对学员和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合法保护,培训机构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如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全部使用《合同》,学员应要求培训机构全部使用。
学员应配合培训机构将之前已预付费用进行合同补签,以便第三方银行机构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用进行资金托管。
(二)收费时间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三)预付费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培训机构应主动与第三方银行机构签订唯一学费托管专用账户协议,公示该账户信息并使用该账户实施预收费;学员应将预付费用全部缴纳至培训机构在第三方银行机构托管的唯一学费托管专用账户,拒绝将预付学费缴纳至其他账户。
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四)退费办法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五)各区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