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由各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审核。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立功的证书、证章,由各区招办审核。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本人户口页、退役证书,由各区招办审核。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增加10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或侨方父母身份信息(其中,在我市认定的归侨提供《天津市归国华侨证》,外省市归侨提供外省市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明,华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或认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公证书)等,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5.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信息等,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联络部审核。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申报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页,以及与考生同一民族的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页,由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集中审核后,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自2023年高考起,该项政策调整为,在本市所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对于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从“四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包括自治州(盟)自治县(旗)等,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面向本市所属高校投档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等优先项目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压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及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报考军队院校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考生须填写由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要求的《天津市普通高考军人子女同等优先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审核。
2.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须提供本人与父母身份信息及父母工作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提供退役证书,由各区招办审核。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由各区招办审核。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须提供本人与父母身份信息及父母工作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
6.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须提供本人与父母身份信息及父母工作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