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生转学管理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办理转学的,可予转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一)转学条件
1.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4.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二)转学时间和安排
1.转入白沟新城学生
需转入白沟新城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具体转学时间可咨询转入学校),学生家长持相关转学材料到转入学校申请办理,转入学校按空余学位接收学生。如学生申请转入学校无空余学位,由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安排到辖区内其他学校就读;如学生申请转入的民办学校无空余学位,学校告知学生家长联系其他学校就读。
白沟辖区内公办学校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入区内民办学校。
2.转出白沟新城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上述转学条件情形之一确需转出到白沟新城以外学校就读的,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由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转学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
(三)转学相关要求
1.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无故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或转出。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学生转入申请,同时上传转学相关材料。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本地户籍,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未在本地居住,按照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要求,学生可申请转出到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或务工地)学校就读。若以虚假材料申请转入父母或监护人非居住地(或务工地)学校就读,违反《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予以办理学生转学。
二、转学材料要求
(一)转入
因转学条件情形之一确需转入白沟新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学生家长务必提前做好下列材料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子女顺利就学。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1.户籍。学生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学生与父母不在一个户籍簿上的,须提供学生的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学生法定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监护人)持有合法、固定房产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以不动产证或房产证为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必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合理票据,同时出具近期取暖费或水电费票据等)。除父母外,出具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房产的,学生户籍必须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一起,否则,房产不作为转学依据。没有交付使用的新购住房不作为转学依据。
3.随迁人员子女除提供户籍、房产相关材料,还必须出示学生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白沟新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随迁人员在本区无房产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商人员子女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高碑店户籍学生转入白沟新城辖区入学的,如不能出具居住证,需出具居住村街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4.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转出
因转学条件情形之一确需转出到白沟新城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务必提前做好下列材料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子女顺利转学。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1.户籍。学生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学生与父母不在一个户籍簿上的,须提供学生的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学生法定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监护人)持有合法、固定房产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必须以不动产证或房产证为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必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其他相关合理票据,同时出具近期取暖费或水电费票据等)。除父母外,出具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房产的,学生户籍必须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一起,否则,房产不作为转学依据。没有交付使用的新购住房不作为转学依据。
3.随迁人员子女除提供户籍、房产相关材料,还必须出示学生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随迁人员在转入地无房产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经商人员子女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白沟户籍学生转入高碑店辖区学校入学的,如不能出具居住证,需出具居住村街或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人员等子女,需提供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学时,学生家长所提交学生的相关材料必须保证真实、准确,若以虚假材料办理转学,学生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义务教育转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学生家长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高度重视,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点、难点问题做好释疑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不符合入学、转学条件的,学校要将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避免盲目跟风择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确保转学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三)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负责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据学籍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学生学籍异动操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注:本通知只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如遇上级新政策,以上级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