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都区户籍
1.住户一致:户籍和房产一致。
2.三代同居:适龄少年儿童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且无迁入迁出,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其监护人在许昌市区无其他自有房产。监护人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无房证明)由该生小学学籍所在校统一开具。
3.拆迁户:适龄少年儿童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尚未购房者。
4.住户不一致:适龄少年儿童及其监护人具有魏都区常住户籍,但与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的,以房产为依据进行信息采集。
5.学生及其监护人(至少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需提供:第1至4类提供适龄少年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购房收据以及实际居住产生的佐证材料,其中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合同)。第5类提供适龄少年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无其他自有房产资料(其监护人的不动产查询记录即无房证明由学校复审时统计上报,区教体局统一查验,无需家长开具)。
(二)随迁子女
1.外县(市、区)购房:适龄少年儿童本人、父母在魏都区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入房产所在地,父母至少一方持有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以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网签备案后出具的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信息采集。
需提供:适龄少年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至少一方的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购房收据以及实际居住产生的佐证材料)。
2.外县(市、区)务工或经商:在魏都区居住的非市区户籍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信息采集时提供父母至少一方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务工单位为其父母缴纳的社保记录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需提供:适龄少年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至少一方的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近期连续缴纳的社保缴费凭证(经商人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三)优抚对象子女
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等优抚对象子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