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招生原则
坚持教育公平,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免试、统筹调度”的入学原则,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坚持便民招生,推行“小学入学一件事”网上招生服务改革,为群众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公办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招收在招生服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优先招收在周边居住的适龄幼儿入园。
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户籍在我区或居住在我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幼儿园招收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幼儿。
报名方式
幼儿园按照以往方式,进行线下报名。小学采用“入学一件事”服务平台报名申请审核和现场审核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凭户籍、房产、居住证条件入学的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根据本工作意见,对照所在招生片区学校的招生方案,按照适龄儿童的入学条件,通过闽政通-本地-教育入学“一件事”模块等入口进行网上报名。
2.户籍、房产条件特殊类型等不具备网上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根据本工作意见,对照所在招生片区学校的招生方案,按照适龄儿童的入学条件,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校现场核验,并进行信息录入。
逾期未申请和报名者、不服从区教育文体旅游局统筹调配者,视为自动放弃进入我区公办小学、幼儿园就读机会。对不符合本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应及时回原户籍(祖籍)地学校报名入学。
对通过“入学一件事”服务平台报名登记信息和现场提交登记信息初审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届时将以短信方式通知家长适龄儿童报名和录取信息,或者登录“闽政通”查看适龄儿童报名和录取信息。
公办小学、幼儿园招生办法
第一批次
1.公办学校优先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以下简称“三一致”对象):
(1)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房产(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均在服务区一致,房产与实际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日前。
说明:1.户主要求与产权人同一人或为夫妻或互为直系子女关系。2.原住民视同“三一致”对象,指招生服务区域内的原台商户籍家庭,要求适龄儿童出生后入户申报该户籍后始终没有变动。3.因历史原因户籍有变更、住房产权不明晰等,由学校根据实际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2)购房落户的(包括通过其他形式取得房产的,下同),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下同)。
(3)在我区学位相对紧缺的公办小学、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域内购房落户的,须符合“实际居住”、“六年一个学位”要求。
“实际居住”具体要求:已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消费清单,经学校入户调查属实;毛坯房及正在装修尚未入住的按非实际居住认定;未到交房时间的楼盘需在2024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入所在乡镇,满足户籍在台商,房产在学校招生片区的条件。
“六年一个学位”具体要求: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如果该住房过户时学位已被占用,须待占用学位的适龄儿童毕业后,新购房家庭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父母辈的房产过户给祖辈的,须待占用学位的原产权人的子女毕业后,原产权人的兄弟(姐妹)的适龄子女才可以到该校入学。
线上报名提交信息: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及户口页照片等。(提交信息具体以“入学一件事”招生服务平台报名操作指南为准,报名入口和操作指南报名前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服务中心”等公微平台发布,下同)
[政策预告]2024年秋季学位紧缺学校将增加以下要求:
“祖孙三代”同户口本具体要求:适龄儿童的父亲和母亲确无房产,必须满足“祖孙三代”同户口本,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房产的产权及落户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
2.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有关文件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联〔2022〕1号)、《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21〕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在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请。
线上填报信息申请,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①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②证书、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
3.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台商区入学的,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安排学校接收。其中:①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②其父亲(母亲)为台商区户籍的,如果其父亲(母亲)在台商区有房产(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并实际共同居住,在房产所在地安排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台商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台商区生活而要求就读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或教育文体旅游局提出申请,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幼儿园)就近入读。
(3)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台商区就读小学(幼儿园)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等精神,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属片区的小学(幼儿园)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4)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区小学(幼儿园)就读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线上报名提交信息:以上对象凭出入境证件、体现亲子关系的出生证明或身份证明,体现祖籍地、房产所在地或务工地的相应证件申请入学。
各公办小学、幼儿园优先招收按国家、省市相关入学优待政策照顾对象及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
4.我区因建设需要被征迁户适龄儿童:
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住所暂时分离的招生对象,允许在户籍所在地或过渡安置地学校就读。如果过渡安置地学校学位已满,则调剂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线上填报信息申请,现场核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我区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拆迁相关证明、拆迁合同、租房证明、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等。
第二批次
1.户籍为2024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迁入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的适龄儿童。
2.房户非一致对象适龄儿童:非台商区户籍,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如片区所在学校第一批次生源已招满,则以上第二批次对象调剂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若片区所在学校第一批次招生完成还有剩余学位则第二批次生源以落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入学或采取公开电脑派位等办法接收入学,未能被录取的则调剂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线上报名提交信息:(1)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2)出生证明或直系关系证明等。
第三批次
1.新落户到台商区集体户的家庭适龄儿童。
根据《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引才聚人推动人口落户鼓励措施的通知》(泉台管规〔2023〕2号)有关规定,新落户到我区并实际居住的家庭适龄儿童。此类对象可到户口所在地学校申请就读,如户籍所在学校学位紧缺,则按落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接收安排入学,申请学校学位已满则调剂到周边有学位的学校就读。
2.适龄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区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两证”指:提供父母一方实际在我区内居住的“居住证”和“务工证”(在我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申请就读区第一、第二、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实验小学,附小台商分校第二校区,屿光小学,区民族实验小学,区第一实验幼儿园,区第一、第二幼儿园,区第一民族幼儿园等学校必须严格查验居住证(办理时间截止为2023年9月1日前,以最后一次变更时间为准)。如果居住证时间未满一年,请到除以上小学、幼儿园以外的学校申请就读。以上学校学位紧缺,则按以下条件顺序予以接收安排入学:(1)此类对象中在2023年度纳税先进企业(详见泉台管〔2024〕26号文)务工一年以上的优先(需提供工资单或社保缴纳记录)。(2)父(母)亲或监护人居住证签发时间先后顺序。如以上学校没有学位则由中心校调剂到片区内其他学校就读。
线上报名提交信息:
(1)儿童及监护人户籍信息;
(2)有效居住证信息;
(3)经商营业、务工证明或其他可优先的证明;
(4)工资单或社保缴纳记录。
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民办小学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免试入学规定,由区教育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开展招生工作。
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要求。按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核准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规定招收本区内常住适龄儿童。有意就读民办小学的对象可于2024年7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通过“闽政通”- “入学一件事”小学招生报名平台进行报名录取。
第一批次:录取符合相关政策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用人劳动合同以及在当地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第二批次:录取本区常住适龄儿童(指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务工、经商人员随迁适龄子女,以及居住在本区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第三批次:招生计划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小学申请补录对象,经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批准后补录,不得录取已被其他民办小学确定录取资格的学生。
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
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有关工作的函》(泉教民函〔2023〕3号)规定,高收费民办学校不得招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
政策来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LUPGjf3NWqGG5SFqoAP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