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认定对象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市普通高校或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普通高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非毕业年级的专升本学生及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只能使用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五)已经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或持有由重庆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问、仁爱之心。
(二)符合《教师法》及《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五)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