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2.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初级资格报考条件。除具备第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4.中级资格报考条件。除具备第二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5.免试条件
2001年8月7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申请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3)有刑事犯罪记录。
7.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原人事部 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
在报名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上传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在报名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时,报考人员须上传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的意见书,并如实选填是否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
注: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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