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注意!家长不要报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六十条:“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现依法公告以上六所民办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同时作废,幼儿园不再具有办学资质,不得再以原注册幼儿园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请以此民办幼儿园法人尽快携带相关证件到运河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