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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 济宁市幼儿园收费文件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0 20: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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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园和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各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项目

  我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一)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 校车服务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 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普惠性民办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1. 保教费

  ①公办幼儿园

  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5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40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300元/生.月。

  财政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下浮不限。

  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30%,下浮不限。

  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2倍。

  ③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制定或调整。

  2. 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3.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四、调整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五、退费及资助报销

  (一)退费管理

  1.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

  2.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销。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四)本通知由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2020年7月31日

THE END

TAG:幼儿园  收费标准  保教  住宿费  济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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