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以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维护入学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3.公民同招原则。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同步招生,免试入学。
报名方式
2023年义务教育新生报名统一在网上办理。
1.信息登记时间:2023年6月27日6:00 至 6月29日22:00。
2.信息登记方式: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中的其中一类学校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选择公办、民办学校的入学对象,填报一所学校,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将锁定不能更改。
招生办法
(一)海游街道初级中学、城关中学、实验学校(初中部、小学部)、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
1.招生计划
2.学区划分
(1)2023年海游街道学区按照《关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和海润街道学区划分调整的通知》(三教〔2019〕112号)执行,详见附件1。
(2)入学对象户籍与房产(父母户籍)不在同一学区内的,以入学对象的户籍所在学区为准。
3.招生批次及办法
第一批次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满3年的。
(2)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未满3年,但满1年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入学对象(父母)在同一学区内有房产的;②其父母在同一学区内有户籍的。入学对象及其父母户籍取得时间均须在招生前一年的6月30日前,房产取得时间须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
房产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入学对象(父母)为产权人(或共有人),若产权人与共有人非直系亲属的,须房产所占产权比例为50%以上(不包含50%);②房屋用途须为住宅或商住;③房产面积须40平方米及以上。
(3)统筹安排对象
下列四类对象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①符合县人才办相关文件规定的入学对象;②符合《三门县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办规〔2023〕6号)的入学对象;③上年度实际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员工子女(根据企业纳税数额核定指标人数);④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2.录取办法
第(1)(2)类报名对象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直接录取。
第(3)类统筹安排对象须在6月21日17时前到县教育局教育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入学。其中第①类由县人才办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第②类县公安局负责审核其报名资格;第③类须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近12个月该企业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工资发放明细。
第二批次
在完成第一批次招生工作后,若上述学校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
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在学区内户籍未满3年的。
2.录取办法
(1)县实验小学、外国语小学与实验学校(小学部)为组合学区,海游街道中心小学与心湖小学为组合学区,城关中学与实验学校(初中部)为组合学区。组合学区内的入学对象,只可在组合学区中选择一所学校报名,重复报名者取消报名资格。(第三批次组合学区等同)
(2)按照入学对象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若最后一名录取对象遇户籍迁入时间为同一天的,则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3)未被录取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其他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录取办法同样按照入学对象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第三批次
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入学对象(父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房产条件与第一批次房产条件相同)。
(2)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其父母在招生前一年6月30日前有学区内户籍的。
2.录取办法
(1)录取第一步:先按报名对象(1)中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2)录取第二步:若还有空余学额,再按报名对象(1)中不动产权预告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3)录取第三步:若还有空余学额,再按报名对象(2)中其父母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4)遇取得房产时间或户籍迁入时间为同一天的,均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空余学额取足为止。
(5)未被录取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其他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仍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继续申请,录取办法同样按房产取得或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录取。
第四批次
完成第三批次招生后,若上述学校仍有空余学额,则按以下办法进行招生。
1.报名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有三门户籍,其父母在海游街道区域内经商、办企业连续满36个月。
(2)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入学对象有三门户籍,其父母在海游街道区域内务工且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连续满36个月。
2.录取办法
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时间先后顺序实施招生。若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时间为同一天的,则通过抽签确定先后顺序。
所有批次被录取的入学对象名单,学校须在微信公众号或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即取消录取资格。
被录取的学生须在8月31日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第三、四批次报名对象未被录取的,回入学对象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二)三门初级中学
1.招生计划
三门初级中学400 人。
2.报名对象
同时具备三门户籍、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对象分三类,第一类为符合学校征地协议规定的入学对象。第二类为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的毕业生;第三类为除第二类外的全县其他小学的毕业生。
3.录取办法
(1)第一类对象经审核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学校直接录取。第二类、第三类对象根据具体报名人数确定是否实行电脑派位的招生方式。若报名人数不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数,则进行分类摇号录取。其中第二类计划录取190人,第三类计划录取170人,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家长可以申请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凡双(多)胞胎并号摇中的直接录取,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全程监督公正。
(2)摇号录取第一步:县实验小学、海游街道中心小学、外国语小学、心湖小学、实验学校(小学部)的报名对象进行统一摇号。摇号录取第二步:其他小学报名对象进行统一摇号。
(3)未被录取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补报,也可到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或有空余学额的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B类补报。
4.三门初级中学招生方案为过渡方案,如有变化,则提前预告。
(三)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
1.招生计划
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A类180人;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B类220人。A类与B类的招生人数根据报名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报名对象
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A类报名对象分四类,第一类为具有海润户籍的入学对象、金鳞湖实验学校(小学部)直升生及各类政策性入学对象;第二类为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入学对象(父母)在招生当年6月10日前取得学区内房产的,或者入学对象非学区内户籍,但其父母户籍在学区内的;第三类入学对象为三门户籍且其父母在海润街道经商或务工满6个月的。第四类为具有海润学区范围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B类报名对象为具有三门县户籍(海润街道户籍除外)的入学对象。
3.录取办法
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A类的入学对象,根据类别、资格取得先后时间依次录取。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B类录取办法:报名人数小于学位数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空余学位数的,则电脑派位录取,未被电脑派位录取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或到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补报。
(四)其他区域公办学校
其他区域学校要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招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的流程、证明的要求,不得要求提供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各学校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须提供的核验材料不超过3个。公办、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悬渚小学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规定实施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2023年三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学校招生方案,在学校实施招生工作前将招生方案报县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五)民办学校
1.招生学校及计划
2.招生对象及范围
(1)下列两类对象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直接入学:①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直升生;②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2)符合三门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入学对象。
(3)台州市户籍(非三门户籍)的入学对象,其父母在三门务工且在当地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截止当年8月31日),可以参加当地民办学校招生录取;未满一年的,不得参加。
3.录取办法
(1)统筹安排直接入学对象后,若仍有空余学额,根据具体报名人数确定是否实行电脑派位的招生方式。若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取摇号录取,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通过民办学校摇号过程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继续摇出替补名单及序号。因录取的入学对象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
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全程监督公正,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民办学校招生时,如遇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家长可以申请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凡双(多)胞胎并号摇中的直接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其不足部分,经县教育局同意,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报。若在补报后民办学校在县内仍招不足的,经县教育局报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面向全市启动补招程序。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3)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过程中,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再安排其他公民办学校录取,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也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进行录取,也可到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或有空余学额的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B类补报。
(4)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确认直升的小学毕业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初中部招生计划相应核减。校内小升初直升工作应在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录取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