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张家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 近 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江苏省、苏州市及我市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州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城区初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学校由各区镇负责。各区镇要根据辖区内未来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小学、初中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要保障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三)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公办民办学校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促进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良性互动。
(四)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把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系列品牌建设、多校划片、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集团(联盟)化办学、校际合作等举措,实现学校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进一步缩小校际和区域差异,充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三、工作要求
各区镇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要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依法保障权利
各区镇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等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各区镇和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由各区镇人民政府或市教育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各区镇、学校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确立全局观念
各区镇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规模,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要采取新改扩建增量学位、空置教室合理腾用、挖潜盘活存量等有效措施,科学调配资源,增加学位供给,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入学矛盾。要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通过规范“公参民”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科学减少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或停办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加以整改。要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镇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
(三)明确招生范围
各区镇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辖区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施教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主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由市教育局与经开区(杨舍镇)共同确定,其他学校施教区由各区镇划定。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施教区招收学生,统筹做好施教区内学生的入学工作。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要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施教区范围。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原则上在所属区镇范围内招生,其他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要求,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招生。
(四)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镇要根据辖区内公办、民办义务教育结构比例、学校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辖区内生源情况,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核准并向社会发布,持续巩固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5%以内的调控成果。各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实施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化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开设或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公办学校实施免试就近入学,设定招生计划的共享施教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民办学校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摇号、分类录取”方式,学校向市教育局申报校内计划(仅限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等分类计划以及各类计划的报名对象范围,市教育局结合区域情况、社会需求、学校发展、生源结构等因素审批后公布实施。学校根据本校在籍在读学生实际情况,结合初中招生计划数确定校内招生计划,报教育局审核公布。分类计划(含校内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录取后仍有空余的,全部转为面向社会类计划。政策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年实际情况从严控制。设定招生计划的共享施教区内的公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市教育局和相关区镇统一组织;民办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市教育局和相关区镇制定。当双(多)胞胎子女填报的学校和计划类别一致时,家长可自愿申请将双(多)胞胎子女作为一个摇号单位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含在各校分类招生计划内)。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委托张家港市公证处实施,公民办同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提高吸纳水平
各区镇要结合“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张家港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具体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让符合要求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或以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保障其享有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各区镇应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扩充和挖掘公办学校资源,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或数量不断增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区镇,要加大区域内统筹工作力度,推进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专项治理,积极扩大公办教育资源,有序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六)关爱特殊儿童
巩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依法对其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育过程公平。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坚持普校主体,以适宜融合为原则,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安置方式,努力为适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提供优质的融合教育服务。市教育局应统筹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重度失能、需专人护理等原因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协同残联等相关单位,通过送教(康)上门、送教(康)进康复机构等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送教学生学籍建在市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纳入统一管理。
(七)落实优抚政策
各区镇、各校要根据《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人才落户礼遇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才办〔2019〕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31号)、《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委办发〔2020〕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港市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委办〔2022〕27号)等各类文件精神,统筹落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照顾对象子女入学工作;同时要做好华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来港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八)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教育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省残联办公室关于联合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各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录入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新生学籍注册审核,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操作细则,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不得将是否具有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严禁重复建学籍。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中考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工作,有条件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可按规定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插班生,其招生范围、条件及班额计划须与新生入学一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共享施教区的区域,同一施教区内不得转学(其中张家港市实验学校非起始年级原则上不接收插班生,施教区范围内生源插班到原施教区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各区镇及学校在招生范围、入学条件上严格把关,从严把握,规范管理。
(九)规范学校收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名义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学校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或突破已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优化服务措施
各区镇、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优化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办法,通过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平台逐步实现招生资讯发布、网上报名、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等工作,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强化同步招生监管。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招生报名办法、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同时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必须向社会公布。各区镇、学校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配合市新市民服务中心做好2023年积分入学相关工作。各校要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和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十一)严肃招生纪律
各区镇、各学校要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十个严禁”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相关要求。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按省教育厅规定做好优抚对象等入学对象的公示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处理制度。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四、入学对象
(一)小学入学对象
1.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4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超过正常入学年龄入学的儿童,不再提供相关证明,由接收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二)初中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2.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4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五、施教区认定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产权证时限为2023年6月30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学生,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是其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5.本市户籍学生,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6.具有本市户籍,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或区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新市民夫妻一方户口为我市户口的(含集体户口),其子女入读公办小学、初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由市教育局或区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学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施教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8.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由市教育局和区镇按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9.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主城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其他由区镇统筹安排。
10.各校对监护人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同一学段认定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11.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我市在相关区域探索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
六、报名办法
(一)公办初中、小学
1.施教区学生入学报名:
(1)在指定的时间内,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今日张家港”APP-“新生入学登记”栏目),进行信息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报名登记;
(2)根据系统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相应学校进行验证复查,通过验证复查的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小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部分省不发小学毕业证书的可通过学籍系统查询)、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非本市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
(3)开学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2.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报名:
(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21〕4号)精神,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其法定监护人到租住地所在区镇新市民事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2)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在指定的时间内,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报名登记;
(3)根据系统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准入学校进行现场验证,通过验证的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相关材料包括:户口簿、《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部分省不发小学毕业证书的可通过学籍系统查询)等);
(4)开学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二)普通民办初中、小学
1.在指定的时间内,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登录“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今日张家港”APP-“新生入学登记”栏目),进行信息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报名登记;
2.实行网上录取。分类计划(含校内计划)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录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3.凡被录取的学生,根据系统通知,应持相关材料到相关学校进行现场材料审核,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读小学应持材料为:户口簿、产权证或居住证;入读初中应持材料为:《小学生素质发展情况报告册》、小学毕业证书、户口簿、产权证或居住证,非本市毕业生需提供全国学籍号);
4.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可重新选择学校,并根据要求在“张家港市新生信息采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经相应学校现场验证复查通过后,符合施教区认定要求的,到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就读;参加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且取得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子女,到相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其他新市民子女,选择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就读。
5.开学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三)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
民办新市民子女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应报所在区镇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按照所在区镇划定的施教区和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跨区镇抢拉生源,不得超越办学许可的范围招生;招生对象、流程等相关要求与公办学校相同。要按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
(四)市特殊教育学校
市特殊教育学校面向全市招收3~15周岁的适龄智障、自闭症等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具体招生办法见附件2、3)。各区镇要做好盲、聋、智障等残障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入学推荐工作,并将适龄聋童、盲童名单于7月17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市教育局联系去苏州盲聋学校就读。
(五)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