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试 行)
太仓市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和指标解释,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二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兵役情况+对口扶贫得分
1.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 30 分;大学本科为 60 分;硕士研究生为 100 分;博士研究生为 200 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责任单位:人社局)
2.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 10 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 20 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为 30 分;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 60 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 100 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责任单位:人社局)
3.兵役情况。
得分标准:军队退役人员为 30 分。服役时间超过 2 年的,每多服役 1 年加 5 分;在边疆或艰苦地区服役的每服役 1 年再加 5 分;获优秀士兵每次加 10 分、荣立三等功每次加 20 分、荣立二等功每次加 60 分、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 120 分。(责任单位:退役军人局)
4.对口扶贫。
得分标准:目前太仓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为 10 分。(责任单位:公安局)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太仓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 1 个月,加 5 分。(责任单位:人社局)在太仓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 5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不符合以房入学的得分标准:(1)父母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太仓市拥有自有产权房但不符合以房入学要求的即非住宅类房,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m2的计 50 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 10m2加 5 分,总分不超过 100 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算。(2)父母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太仓市已买住宅类房且已完成网签流程,其建筑面积不超过 75m2的计 300 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 10m2加 10 分。上述两类只能选择其一。(责任单位:资规局、住建局)
2.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太仓市累计居住年限每满 1 年加 30 分。
居住年限以 2011 年 4 月 1 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责任单位:公安局)
二、附加分
(一)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 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2.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上一年 4 月 1 日至当年 3 月 31 日)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 10 分/件,总分不超过 60 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工作生活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按以下标准计分。说明:同一奖励项目不重复计分,取最高分积分。
1.获得太仓市各区(镇)党委、政府(管委会)及太仓市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5 分,总分不超过 20 分。(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各相关部门)
2.获得太仓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10 分,总分不超过 30 分。(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3.获得苏州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20 分,总分不超过 60 分。(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4.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40 分,总分不超过 120 分。(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5.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60分,总分不超过 180 分。(责任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6.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全运会前 8 名、全国锦标赛前 3 名的,加 100 分;获得全国锦标赛 4-8 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 3 名的,每次加 40 分;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 名、江苏省锦标赛前 3 名的,每次加 30 分;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 名、苏州市市运会前 3 名的,每次加 20 分。获得太仓市运会前3 名的,每次加 10 分。以上加分,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成绩的得分累计总分不超过 100 分。(责任单位:文体广旅局)
7.在太仓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 200 元,加 10 分。(责任单位:公安局)
8.获评“太仓好人”“太仓市最美志愿者”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10分,总分不超过 20 分;获评“太仓市精神文明建设十佳新人”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30 分,总分不超过 30 分;获评“太仓市道德模范”“苏州时代新人”“苏州最美人物”“苏州市最美志愿者”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50 分,总分不超过 100 分;获评“苏州市道德模范(含提名奖)”“江苏好人”“江苏最美人物”“江苏省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80分,总分不超过 240 分;获评“江苏省道德模范(含提名奖)”“江苏省时代楷模”“中国好人”“全国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200分,总分不超过 400 分。获评“全国道德模范(含提名奖)”“时代楷模”荣誉称号的,每次加 300 分,总分不超过 600 分。(责任单位:文明办)
(三)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太仓志愿者”网站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 2 小时的加 5 分,服务时间满 24 小时加 10 分(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长与无偿献血加分项不重复计算);服务时间累积达到 150 小时,加20 分,服务时间累积达到 300 小时,加 30 分,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 小时,加 50 分,服务时间累积达到 1000 小时,加 70 分,服务时间累积达到 1500 小时,加 100 分,以最高分计分。(责任单位:文明办)
2.个人在太仓市捐赠每满 2000 元加 5 分,总分不超过 30 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基金会、红十字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责任单位:民政局、红十字会)
3.在太仓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每捐献全血 200 毫升加 5 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 1 个治疗量加 5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责任单位:卫健委)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 5 分,成功捐献的加 100分。(责任单位:红十字会)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 80 分。(责任单位:红十字会)
6.按照相关规定,在太仓市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新市民子女学校的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加 60 分。(责任单位:城管局、消防大队、民政局、卫健委、公安局、交运局、教育局)
(四)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太仓市区域内,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 500 元加 5 分;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 1 万元加 5 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 100分。(责任单位:税务局)
2.在太仓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 12 个月以上为一年)全年正规发票和房租合同的,每年度各加2.5 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 5 分。以上累计总分不超过 30 分。(责任单位:税务局、住建局)
(五)卫生健康
得分标准:
1.0~6 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加 10 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 10 分。(责任单位:卫健委)
2.学龄前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 10 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 分。(责任单位:卫健委)
3.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 10 分。(责任单位:卫健委)
三、扣减分
(一)违法违规
减分标准:
1.近一年内在苏州市范围内因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健康、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旅游、环保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次扣 50 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文体广旅局、卫健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局、消防大队)
2.近一年内在太仓市范围内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行人有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5 分;因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有闯红灯、越线停车、逆行、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无牌上路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5 分;因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违法停车、逆向行驶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5 分;因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次扣 5 分。(责任单位:公安局)
3.近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 100 分。(责任单位:公安局)
4.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每次扣 200 分。(责任单位:公安局)
5.近一年内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在本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经责令限期拆除仍拒不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每起扣30 分;因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 3 分;因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 3 分;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 5 分;因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粪便或经营犬只污染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 5 分。(责任单位:城管局)
6.近三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领域被处罚过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扣 50 分;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并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扣 200 分。(责任单位:应急局)
(二)其他行为
减分标准:
1.近一年内在苏州市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 30 分。存在非正常户或者欠税信息的,每项扣30 分。(责任单位:税务局)
2.在苏州市存在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行为的,每次违规扣 30 分;单位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 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定代表人扣 50 分。(责任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3.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 50 分。(责任单位:法院)
4.在苏州市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代表人扣 50分。(责任单位:人社局)
5.近五年内在积分管理申请中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每次扣 200 分。(责任单位:各相关评分部门及新市民事务中心)
6.被市级部门及单位列入其他失信名单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每次扣 50 分。(责任单位:法院、发改委、人社局)
7.近五年内不按规定进行房屋复检,或所住出租房屋和集宿区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每次扣 50 分。(责任单位:公安局、住建局)
四、指标解释
(一)文化程度指标:依据学历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
(二)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指标:依据技能人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并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者考试合格登记表或者职称批复文件。
(三)兵役情况指标:依据军队颁发的退出现役证件及相应服役情况、立功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社会保障情况指标:依据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者社会保障卡。
(五)房产情况指标:依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备案证件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件。
(六)发明创造指标:依据专利证书。
(七)表彰奖励指标:依据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者相关表彰文件以及受表彰的见义勇为文件、证件。
(八)社会贡献指标:依据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者器官、角膜)证书;从事特殊艰苦行业证件。
(九)投资纳税指标:依据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不含“三证合一”纳税人)。
(十)卫生健康指标:依据儿童预防接种证及《苏州市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情况评价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母婴保健卡(册)、居民健康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