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要求: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满足如下条件:
(一)舞蹈类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舞蹈等级考试教师资格证书;2.经市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3.本人在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市级(含)以上舞蹈专业比赛中的获奖证书;4.教师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舞蹈)。
(二)音乐类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全国艺术类考级(音乐相关专业)相应教师资格证书;2.本人在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市级以上音乐(相关专业)大赛获奖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音乐)。
(三)美术类培训机构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全国艺术类考级(美术相关专业)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四级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本人在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市级以上美术(相关专业)展览获奖证书或省级美术及相关专业协会会员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与教学学段相符,任教学科为美术)。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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